《地方债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地方债券,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经省级批准自办债券发行的计划单列市(以下称地方)发行的、约定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债券。 地方债券包括一般债券和专项债券。一般债券是为没有收益的公益性项目发行,主要以一般公共预算收入作为还本付息资金来源的债券;专项债券是为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项目发行,以公益性项目对应的性基金收入或专项收入作为还本付息资金来源的债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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