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公司对外签的合同,可以以总公司的名义起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因此分公司对外签的合同,起诉时,一般以总公司的名义起诉。但依据《民事诉讼法》第49条和《民诉意见》第40条,依法设立的分公司是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可以作为其他组织成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具有诉讼资格。
一、分公司主要特征
1、分公司是由总公司依法设立的,分公司的主要业务活动完全由总公司决定,分公司一般是以总公司的名义并根据它的委托来进行业务活动的。
2、分公司没有自己的财产,分公司的所有资产全部属于总公司。分公司与总公司在经济是统一核算,其实际占有和使用的财产是总公司财产的一部分,列入总公司的资产负债表中。
3、分公司不是公司,它的设立不须依照公司设立程序,只要在履行简单地登记和营业手续后即可成立。
4、分公司不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董事会等形式的公司经营决策和业务执行机关,总公司要对分公司的债务负无限责任。
5、分公司没有自己的名称和章程,而只能使用与总公司同样的名称和章程。
二、分公司和子公司的区别
1、分公司与子公司的区别:对应概念的区别;法人资格的区别;风险承担的区别。分公司是指在业务、资金、人事等方面受总公司管辖,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子公司是指由母公司占大部分股份或全部股份,受母公司决策影响,具有法人资格的公司。
2、对应概念的区别:分公司对应的是总公司,子公司对应的是母公司。法人资格的区别: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风险承担的区别:分公司的经营风险由总公司承担,子公司承担经营风险。
3、根据《公司法》第十四条规定,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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