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参战退役军人中的因战残疾军人才有特别优待医疗保障机制,非因战残疾军人的参战人员生病住院并没有个人自费有二次报销,就是因战残疾军人也只有医保范围的自负部分,才有在县市区级退役军人事务局二次报销50%的,而医保范围的自费部分也是由个人自己承担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三十条 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一)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
(二)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
(三)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
(四)在境外就医的。
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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