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电子冲红不是作废。冲红与作废是两个不同的业务种类,两者的概念也是完全不同的,冲红后会重新开具,而作废后则不一定会重新开。
法律依据:
《关于红字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 第一条 第一项 购买方取得专用已用于申报抵扣的,购买方可在管理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专用信息表》,在填开《信息表》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信息,应暂依《信息表》所列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购买方取得专用未用于申报抵扣、但联或抵扣联无法退回的,购买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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