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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经认证的要出红字怎么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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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经认证的要出红字怎么出!?已经认证的要出红字怎么出!总结来说,一般如下出红字:1、请购买方在自己的开票系统开出红字申请单。2、购买方把申请单打印出来,带到所在税务机关审核。3、税务机关审核通过后会打印出一张纸质通知单给购买方。4、购买方将通知单给销售方。5、销售方在开票系统中,利用通知单编号开具红字就可以了。具体条款如下: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专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四条: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的,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的,购买方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专用申请单》(以下简称《申请单》)。《申请单》所对应的蓝字专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经认证结果为“认证相符”并且已经抵扣进项税额的,一般纳税人在填报《申请单》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信息。经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的,一般纳税人在填报《申请单》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信息。第十六条主管税务机关对一般纳税人填报的《申请单》进行审核后,出具《开具红字专用通知单》(以下简称《通知单》)。《通知单》应与《申请单》一一对应。第十九条销售方凭购买方提供的《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在防伪税控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红字专用应与《通知单》一一对应。第二十条: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为本规定所称作废条件:1、收到退回的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2、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3、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因此,购买方取得专用已认证抵扣,不符合专用作废条件,该不能作废。应按上述规定开具红字。这样解释大家理解吗? 该内容由 赵军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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