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1)遵循“谁开票,谁作废”的原则,管理员可以作废所有人开具的,以管理员的身份进入系统进行作废;
(2)在查询里检查是否有该张,若没有,点击“修复”,修复成功后在“作废”中进行作废;
(3)已作废不能再次作废:核实的作废标志写的"是"还是"否",可通过“查询”中的“作废标志”进行查看。
(4)已抄税不能作废:进入报税处理--状态查询—专用及普通—查看“上次报税日期”,在此之前的为已抄税,不能作废。
(5)跨月不能作废:核实开票日期,跨月只能通过开具红字进行冲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管理办法》
第五条 的种类、联次、内容以及使用范围.由税务主管部门门规定。
第六条 对违反管理法规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举报。税务机关应当为检举人保密,并酌情给予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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