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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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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的是关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时,在哪些情况下给予劳动者的经济补偿金的问题。经济补偿金是劳动法中的特色制度,是劳动法倾斜保护理念的典型体现。若满足法律规定的情形,用人单位有义务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1)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2)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
(3)用人单位无过失性辞退劳动者;
(4)用人单位j经济性裁员;
(5)对于固定期限合同,用人单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但降低劳动合同约定条件,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终止;
(6)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劳动合同终止;
(7)其他情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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