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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字信息表撤销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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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1、 开具红字是由国家税务总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管理实施细则》三十四条开具的红字。分为红字普通和红字专用2、 红字未开具或者红字已开具但符合作废条件作废处理后,允许撤销红字信息表3、 经申请提起后一般在当日即可获得撤销。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管理办法》

第三十一条 使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生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

第三十三条 用票单位和个人有权申请税务机关对的真伪进行鉴别。收到申请的税务机关应当受理并负责鉴别的真伪;鉴别有困难的,可以提请监制税务机关协助鉴别。在伪造、变造现场以及买卖地、存放地查获的,由当地税务机关鉴别。

第三十五条 税务机关应当在办税场所或者广播、电视、报纸、期刊、网络等新闻媒体上公告纳税人违法的情况。公告内容包括:纳税人名称、纳税人识别号、经营地点、违反管理法规的具体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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