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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证了还能作废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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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则上已经认证的不允许对方作废,应该开具红字进行处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规定,一般纳税人开具专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专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专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为本规定所称作废条件:
(1)收到退回的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
(2)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
(3)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认证过的不再符合作废条件,不能作废。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为所称作废条件:
(一)收到退回的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
(二)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
(三)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等。
由受票方(认证方)向主管税务局说明情况,填报《开具红字专用申请单》。税务局审核后,出具《开具红字专用通知单》。受票方将其中联次交给开票方,开票方凭此《通知单》开具负数(红字)冲减当期销售。购买方还要依《通知单》所列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可列入当期进项税额,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后,与留存的《通知单》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三条 的基本联次包括存根联、联、记账联。存根联由收款方或开票方留存备查;联由付款方或受票方作为付款原始凭证;记账联由收款方或开票方作为记账原始凭证。省以上税务机关可根据管理情况以及纳税人经营业务需要,增减除联以外的其他联次,并确定其用途。
第二十条 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为本规定所称作废条件:
(一)收到退回的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
(二)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
(三)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本规定所称抄税,是报税前用IC卡或者IC卡和软盘抄取开票数据电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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