彩礼不结婚需退还,根据《最高人民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如果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办理登记但未共同生活、婚前给付导致生活困难,可以要求退还彩礼。但已登记结婚并同居、未登记但同居时间较长、未登记但同居期间生育子女以及彩礼已用于共同生活的情况下,不予退还。婚约存续期间一方死亡时,解除婚约并不要求退还彩礼,除非已起诉。
法律分析
一、给彩礼后女方不结婚是否要退还彩礼
1、给彩礼后女方不结婚的情形符合返还彩礼的情形的可以要求退还彩礼。返还彩礼的情形: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后两项应该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2、法律依据:《最高人民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五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二、不予返还彩礼的情况有哪些
1、已经登记结婚并同居生活的。
2、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时间较长的,一般应当以两年以上。
3、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期间生育子女的。
男女双方同居生活虽然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是双方的“婚姻”生活因生育子女,而更加牢固,因生育子女而更能成为一个名符其实的家庭。如果双方解除这种所谓的“婚姻”关系,将会给女方造成更大的伤害。因此,确定这种情况下彩礼不再返还。
4、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所接受的彩礼确已用于共同生活的。
一方面接受的彩礼已经在共同生活中花费掉,其权利的客体已经不存在,属于返还不能;另一方面彩礼用于共同生活,事实上已经与“夫妻”共同财产相混同,也不应当返还。
5、在婚约存续期间,婚约当事人死亡的。
因为男女双方订立婚约后,就以未婚夫妻的名义交往,在交往过程中,双方都在为将来缔结婚姻做着准备,其中一方因病或其他意外事故死亡,也会给对方带来很大的痛苦。这种情况下婚约的解除并不是当事人的意愿,如果在将彩礼予以返还,就有点不近人情,与风俗习惯相违背。这里需要注明的是,在死亡前已经起诉的应予除外。
结语
根据以上情况,对于给彩礼后女方不结婚的情况,是否要退还彩礼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根据《最高人民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的规定,如果符合返还彩礼的情形,可以要求退还彩礼。不予返还彩礼的情况包括已经登记结婚并同居生活、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时间较长、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期间生育子女、彩礼已经用于共同生活、婚约存续期间婚约当事人死亡等特殊情况。需要注意的是,在死亡前已经起诉的情况应予除外。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遵循法律规定和风俗习惯,确保公平公正。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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