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是不可以作废的,只能做红冲处理。电子系统不支持作废操作,发生退货、电子开具有误等情况,开票人应通过开具红字进行冲减,因为电子普通具有可复制性,无法回收的特点,所以电子普通一旦开具暂不能作废。
法律依据:《关于红字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 第一条 第一项 购买方取得专用已用于申报抵扣的,购买方可在管理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专用信息表》,在填开《信息表》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信息,应暂依《信息表》所列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购买方取得专用未用于申报抵扣、但联或抵扣联无法退回的,购买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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