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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物权竞合的原则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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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担保物权竞合的处理原则:

(一)留置权优先受偿,也可以说优先于抵押;

(二)注册抵押优先于质押;

(三)质押优先于未注册抵押;

同一财产抵押给两个以上债权人的,按照下列规定拍卖、出售抵押财产照下列规定清偿:

(一)抵押登记的,按照登记时间确定清偿顺序;

(二)抵押登记前未登记的;

(三)抵押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一十四条 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

(一)抵押权已经登记的,按照登记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

(二)抵押权已经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三)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其他可以登记的担保物权,清偿顺序参照适用前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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