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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人倒卖自己及他人银行卡什么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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倒属于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77条之一,明知伪造的信用卡、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使用虚假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出售、购买伪造的信用卡等行为都构成该罪。行为人需承担刑事责任,情节严重者将受到刑罚和罚金的处罚。这些行为严重侵害了金融市场的管理秩序。

法律分析

一、行为人倒卖自己及他人银行卡什么罪?

倒卖自己及他人银行卡的,是属于妨害信用卡管理的行为,情节严重的会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三)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从重处罚。

二、如何正确认定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一)客体方面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信用卡管理制度。

(二)客观方面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妨害信用卡管理的行为。具体包括以下四种情形:

1、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2、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3、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4、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按照法律规定,行为人只要实施上述行为之一的。就构成本罪。

(三)主体方面

本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单位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

(四)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且一般均具有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

在金融市场中,信用卡、银行卡等都是属于一种金钱凭证,对于实施信用卡诈骗、倒卖信用卡、银行卡等违法行为的行为人来说,是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的,并且行为人实施的这种行为是严重的侵害了我国的金融市场的管理秩序的。

结语

倒卖自己及他人银行卡的行为属于妨害信用卡管理,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的规定,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的处罚包括有期徒刑、拘役和罚金。对于情节严重的行为,将处以更严厉的刑罚。这种违法行为严重破坏了金融市场的秩序,行为人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我们应当加强对信用卡管理的监管,保护金融市场的正常运行。

法律依据

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第四章 发卡业务管理 第六十三条 发卡银行应当提供信用卡到期换卡服务,为符合到期换卡条件的持卡人换卡。持卡人提出到期不续卡、不换卡、销户的除外。

对持卡人在信用卡有效期内未激活的信用卡账户,发卡银行不得提供到期换卡服务。

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第四章 发卡业务管理 第四十二条 发卡银行应当根据总体风险管理要求确定信用卡申请材料的必填(选)要素,对信用卡申请材料出现漏填(选)必填信息或必选选项、他人代办(单位代办商务差旅卡和商务采购卡、主卡持卡人代办附属卡除外)、他人代签名、申请材料未签名等情况的,不得核发信用卡。

对信用卡申请材料出现疑点信息、漏填审核意见、各级审核人员未签名(签章、输入工作代码)或系统审核记录缺失等情况的,不得核发信用卡。

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第三章 业务准入 第三十三条 商业银行终止信用卡业务或停止提供部分类型信用卡业务后,需要重新开办信用卡业务或部分类型信用卡业务的,按相关规定重新办理申请、审批、报告等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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