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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征收补偿的具体规定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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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征地补偿对象的规定:统一安置的归集体经济组织,土地股份合作制组织的全体股东可分配补偿费,统一经营的归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其他方式承包的果园等土地归集体经济组织,机动地归新增人口。

法律分析

农村土地征地补偿对象的规定:

(1)实行统一安置的,土地征收补偿标准归该集体经济组织。

(2)已经实行农村土地股份合作制的,可以分配的土地补偿费分配对象为该土地股份合作制组织的全体股东。

(3)农村土地没有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仍然实行统一经营的,其分配对象为该集体经济组织的全体成员。

(4)征收、征用集体经济组织采取其他方式承包的果园等土地,可以分配的土地补偿费分配对象为该集体经济组织。

(5)征收、征用集体经济组织的机动地,可以分配的土地补偿费分配对象为该集体经济组织具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新增人口。

拓展延伸

农村土地征地补偿对象的权益保护措施

农村土地征地补偿对象的权益保护措施主要包括以下方面:首先,应制定明确的法律法规,确保土地征地补偿对象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其次,要加强信息公开和参与机制,确保补偿对象能够了解征地、程序和标准,并有机会参与决策过程。此外,应建立健全的补偿机制,确保补偿标准合理、公正,并及时支付补偿款项。同时,加强监督和执法力度,打击违法征地和侵害补偿对象利益的行为。最后,要加强补偿对象的培训和教育,提升他们的法律意识和维权能力,使其能够有效维护自身权益。通过以上措施的综合运用,可以有效保护农村土地征地补偿对象的权益,促进社会公平和谐发展。

结语

农村土地征地补偿对象的规定为确保农民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明确的保障。应加强法律法规的制定和执行,保障补偿对象的权益得到保护。同时,信息公开和参与机制的加强能让农民了解和参与决策。建立合理、公正的补偿机制,并及时支付补偿款项,也是保护农民权益的重要措施。加强监督和执法力度,打击违法征地和侵害农民利益的行为也十分重要。此外,通过培训和教育,提升农民的法律意识和维权能力,能够有效维护自身权益。以上综合措施的运用,将促进社会公平和谐发展。

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当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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