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与农产品贸易摩擦问题研究*
——辽宁农产品出口受阻的调查与思考
1王厚双 2刘 爽
1辽宁大学国际经济学院 2沈阳工业大学经济学院
摘 要:本文是一篇对辽宁农产品出口受阻情况的调查报告。通过调查,作者认为,虽然辽宁省不是我国的出口大省,也算不上农产品出口大省,但是,从某些国家以食品安全为借口而使辽宁省农产品出口频频受阻的这“一斑”就可窥见到我国农产品出口受阻的“全豹”了,可以说情况触目惊心,影响不可小视。作者在进一步认真分析了出现这种情况的原因的基础上,提出了应当采取的应对策略。
关键词:食品安全 农产品 贸易摩擦
Abstract: This paper is a findings report on the export hindrance of farm products in Liaoning province. The authors believe through the export hindrance of farm products in Liaoning province due to the food safety, people can infer the influence on the whole country although Liaoning province isn’t the largest export province in our country, neither is the largest farm product export province. Furthermore, the authors put forward the countermeasures on the basis of analyzing the reasons.
Key words: food safety; farm products; trade friction
保护环境和保障食品安全,已成世界性的潮流。但是,由于经济、科技发展水平上的巨大差距,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在对食品安全的认定上矛盾非常大,发达国家实施的食品安全措施往往很快就会演变成对发展中国家的绿色贸易壁垒,从而引发农产品贸易摩擦不断。本文以对辽宁农产品出口受阻情况的实际调查为基础,认真分析了辽宁农产品出口受阻的原因,进而提出了应当采取的应对策略。
一、近两年辽宁省农产品出口屡屡受阻概况
近两年,辽宁省农产品出口受阻的问题比较突出,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1.辽宁省农产品出口受阻的品种较多,主要品种有:禽畜肉、水产品、蜂蜜、粮食、稻草、蔬菜、水果等,且有不断增加的趋势。
2002年,我国优势农产品及其加工品出口遭到了亚洲、欧洲以及美洲等国家和地区绿色壁垒的连环狙击,产品涉及到冷冻蔬菜、鸡肉、鳗鱼、茶叶、蜂蜜、大蒜、肠衣、羽毛羽绒及制品等等,而且大有越演越烈的发展趋势。正是在这个大背景下,辽宁省农产品出口频频受阻。
2002年2月,英国卫生当局从货架中抽样检测蜂产品,16个样品中被检出氯霉素残留的有10个,检出率为62.5%,被检出链霉素残留的有7个,检出率为43.75%。英国卫生当局要求从货架上撤除用中国蜂蜜生产的产品。接着,欧盟官方公报发布欧盟委员会2002/69/EC号决议,禁止从中国进口供人类消费或用作动物饲料的动物源性产品,其中包括蜂蜜。随后,日本、美国等客户也提出检测蜂产品中链霉素、氯霉素残留问题。[1]于是,2002年,辽宁省朝阳市的蜂蜜因质量不符合进口国的检验检疫标准,出口额从2001年的40万美元一下子降到了6.5万美元,下降幅度近85%。朝阳出现的这一问题在辽宁省农产品出口工作中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在省内各地都有不同程度的反映。2002年,仅大连口岸就有680万美元的农产品先后遭到退运,比上一年增加了92.6%。
2.受阻的方向主要集中在日本、美国、欧盟和韩国等辽宁省或我国的主要贸易伙伴。
美国、欧盟、日本是辽宁省外贸出口的主要市场,对他们的出口一直占辽宁省出口总额的60%以上。如对水产品禁用药物硝基呋喃的检测,以往采用的是药物母体检测方法,现在欧盟提出采用代谢产物检测方法,由于方法不同、检测精度提高,省内检疫机构的现有设备无法满足其需要;例如,日本对我出口大米的药残检测项目到2001年已从原来的56项增加到123项。再例如2001年日本加大了对从中国进口肉鸡检验的抽样比例,从一般意义的批批检验,逐步增加到每批抽检2样、4样、8样、16样,最后发展到每批进口产品抽取个样品的极高抽样比例。辽宁省的一些出口企业,如大连龙城、鞍山侯家、辽阳玉兰、大连中佳、大连珍诚等,先后被日本检出克球酚和磺胺超标问题。这一年全省鸡肉出口总量不足4万吨,出口受阻量保守估计不低于1万吨,价值在亿元以上。
由于我国出口欧盟的虾仁多次被检出氯霉素,欧盟于2002年1月30日出台了2002/69/EC号决议,声明由于来自中国养殖和捕捞水产品检出氯霉素,决定暂停从中国进口用于人类消费和动物饲料用的所有动物源性产品,这些产品包括兔肉、禽肉、蜂蜜、软体动物、甲壳动物、虾、对虾及宠物食品。禁止产自中国的动物源性食品进入欧盟市场,使辽宁省水产品出口严重受阻,有50多家水产品加工企业和海洋捕捞作业船受到影响。大连市11家企业价值8800万美元的3.3万吨鳕鱼、鱼糜制品直接受到影响。全省上半年对欧盟出口水产品2484吨,创汇487万美元,为上一年同期的17.6%和17.9%。5月8日,欧盟虽然对鱼片、冻对虾解禁,但对鱼糜制品尚未解禁,大连11家企业中仍有6家没有全面恢复生产,中林、浩辰、友连、盛华等4家企业基本处于停产状态;到6月末大连有60余家中小水产品加工企业倒闭或转产。全年水产品出口减少5万多吨,损失达1亿多美元。
3.其他国家、其他省份的出口产品出现质量问题波及辽宁省,导致一些农产品出口受阻。例如,越南向日本出口的壳薏米中黄曲霉毒素超标被检出,导致大连的一家企业向日本出口同类产品遭到退货。尽管我方产品合格,据理力争要求日方出具依据,但日方并不改变态度;厦门出口虾仁被进口方检出氯霉素残留量超标,造成全国所有口岸出口虾仁封关;2002年1月山东水产品氯霉素药残超标,导致欧盟对我国(包括辽宁省)所有水产品封关。
4.直接和间接的经济损失巨大。
虽然被退运的农产品数量占全省农产品出口总额的比重并不很大。但从辽宁省农业发展的实际水平看,出口遭到退运的农产品有很多处在所属产业链条的末端。这些农产品出口受阻后的波及面很广,往往给整个产业带来巨大的直接的和间接的经济损失。例如,由于国外检测项目增多、标准提高,造成省内一些出口产品的药残含量要送到国内其它地区去检测。如蜂蜜要到秦皇岛环保局检测中心或南京土壤研究所、猪肉的某些指标要到深圳检疫局、水产品的某些药残检测要到河北检疫局,不但费用昂贵、加大了企业成本,而且检测周期长,影响农产品的及时出口。
5.负面影响不可小视。虽然辽宁省不是我国的出口大省,也算不上农产品出口大省,但是,从某些国家以食品安全为借口而使辽宁省农产品出口受阻的这“一斑”就可窥见到我国农产品出口受阻的“全豹”了,可以说情况触目惊心,影响不可小视。
二、辽宁省农产品出口受阻的原因
辽宁省农产品出口受阻的原因很多,归结起来主要有两方面的原因:
(一)发达国家以食品安全为借口人为设置农产品进口壁垒,加大了农产品贸易摩擦的可能性
为了保护环境和保障食品安全,通过立法或制定严格的强制性技术标准不符合其生态环保标准的国外产品进入本国市场已成世界性的潮流。但是,由于经济、科技发展水平上的巨大差距,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在对食品安全的认定上矛盾非常大,发达国家实施的食品安全措施往往很快就会演变成对发展中国家的绿色贸易壁垒。这主要表现在:
1.制定苛刻的农产品及进口的技术标准与法规
农产品进口的技术标准与法规是指一个国家或地区用以规定农产品特性或其生产工艺、生产方法的标准与法规。发达国家由于普遍经济、技术实力较高,因而各国的技术标准水平较高,法规较严,一般发展中国家的农产品大都望尘莫及。美国规定进口食品必须符合美国有关卫生法规,通关入境时必须经食品药物管理局(FDA)检验。相关的法规包括《食品、药品、化妆品法》、《公共卫生服务法》、《公平包装和标签法》、《营养标签和教育法》、《婴儿药法》、《茶叶进口法》、《婴儿食品法》等。
以欧盟进口的肉类食品为例,不但要求检验农药的残留量,还要求检验出口国生产厂家的卫生条件;此外,欧盟理事会92-5EEC指令还对工作间温度、肉制品配方及容器、包装等做出了严格的规定。欧盟推行的农产品安全标准,对农药残留量的规定极为严格,凡超标产品一律不许进口。水果产品不得在采收之前,施以各种生长催熟剂;进口原果汁中的乙烯利含量小于0.05mg/kg。
日本有关农产品进口的技术标准与法规名目繁多,仅在农药残留限量方面的标准就多达6000多个。如对我国出口大米要进行104项农残和药残检测。日本对海外进入其境内的农产品实行严格的检疫、防疫制度。相关法律有《食品卫生法》、《植物防疫法》、《家禽传染病预防法》等。对于入境的农产品,首先由农林水产省属下的动物检疫所和植物检疫所从动植物病虫害角度进行检疫,然后由日本厚生省属下的检疫所对具有食品性质的农产品从食品的角度进行卫生防疫检查。
2.推行名目繁多的农产品质量认证和合格认定制度。
发达国家不仅通过标准,而且通过认证制度和产品的合格检验等对进口商品设置重重障碍。美国目前有55种认证体系。美国食品安全检验局要求对向美国出口肉类产品的出口国的防疫体系、入港检验、农药兽药或化学残留物等有关情况进行审查,并每年复查一次。从1997年12月18日开始美国对进口水产品强制实施HACCP计划,所有对美国出口水产品的企业必须获得HACCP的认证资格。[2]欧盟和日本、新加坡、韩国等国则要求出口国肉类食品加工企业必须获其注册,并经过其现场考核。
日本目前有25项认证制度。日本规定,凡进入日本的农产品必须经过合格的检验。例如,日本对进口食品进行强制性检查,即对于某些易于残留有害物质或易于沾染有害物质的食品要进行百分之百的检验。检验的重点是:小麦、大豆、花生等易发霉的食物;生鲜、冷冻食品等易因冰箱故障腐烂变质的食物;蘑菇、鱼等有毒种类易混入的食物;糖果、酱油中使用的违规食品添加剂;沾染在食物上的高锰酸钾、铅元素和包装纸中荧光物质等。从1991年起,日本开始对进口水产品实施外国厂商注册制度,日本规定,进口商在进口水产品时,必须事先将进口的水产品品名、数量报告给厚生省,然后由的检验机构或厚生省于19年授权指定的57个实验室之一检验合格后方能通关。检测项目包括微生物、农兽药残留及大肠肝菌等共计近30个。
3.利用包装、标签和原产地规则,对农产品进口进行严格检查。
一些国家,特别是发达国家,对于进口农产品的标签和包装规定内容复杂、手续麻烦的法律条例。进口农产品必须符合这些规定,否则不准进口或禁止销售。如对产品包装和包装废弃物的处理上,许多国家有法律规定,禁止使用稻草、原棉、竹片、麻袋等传统材料,如确实需要必须进行特殊处理。美国和澳大利亚则规定,用作包装物的木材,必须经过熏制处理。
美国是世界各国食品标签法规最为完备、严谨的国家,新法规的研究制定处于领先地位。例如,从1994年5月起,美国对所有进口食品强制使用新的食品标签,并规定食品中使用的食品添加剂(防腐剂、品质改良剂、合成色素等)必须在配料标示中如实标明经批准使用的专用名称;美国食品和药物管理局颁布正式法令要求销售的强化食品必须附加营养标签,要求大部分的食品必须标明14中营养成分的含量。[3]美国食品和药物管理局还规定,从1995年起,凡出口到美国的鱼类及其制品,必须贴上有美方证明的来自未污染水域的标签。美国海关不仅要检验进口货物的原产地标注,还要审验是否加贴了本国要求的特殊标志或标签,标志、标签加贴方法、位置是否符合海关要求等等,无形中增加了通关手续和市场准入的难度。
欧盟一直通过产品包装、标签的立法来设置外国产品的进口障碍。早在1979年,欧盟的前身欧共体就发布了《食品标签说明及广告法规的指令》为食品标签制定总则,并于1986年和19年作了两次修改,1990年又发布了《关于食品营养标签指令》,还有一些有关食品标签专项指示的指令。对于加工食品,法国规定必须在食品包装的外包装上用法文印刷准确的产品说明书,包括厂商名称、包装者和卖主、原产国、数量成分单等,有添加剂也必须注明,罐头或半成品罐头的盒外,须标明日期。英国制定包装材料重新使用的计划,要求2000年前使包装废弃物的50%-70%重新使用。[4]
(二)辽宁省农产品出口受阻的自身原因
1.农户和生产企业质量意识淡薄,违规使用农、兽药的现象尚未根绝。由于目前农业生产的规模小、经营分散,对农、兽药使用难以进行有效监管。农户和生产企业为了追求经济利益,往往不顾国家有关规定,超量使用使用的农药、兽药,甚至使用禁用药的现象时有发生。农、兽药经营从许可证制改为登记制后,渠道放宽,供销社、农资店、种子站、饲料店,甚至农村食杂店也兼卖农、兽药。国家禁用药物(六六六、滴滴涕、氯霉素等)以及无厂名、无批号、无商标的假药在市场上时常出现。
2.环境的整体质量水平不高。如渤海由于石油、重金属等污染严重,影响了水产品、特别是底栖贝类等的质量,个别海域的贝类产品带有腹泻性贝毒,不能食用。出口蜂蜜的药残超标,既有蜂农防治蜂螨病使用抗生素的原因,也有农作物广泛使用农药导致蜜源药残较高的影响。
3.国内农产品质量检测标准与国外的差距较大。1991年国际社会已经对动、植物产品和食品中的427种农药残留量做出了限定,到2002年农药品种增加到830种、兽药品种增加到246种。长期以来,我们执行的国家标准在猪肉、牛肉等品种上没有药残规定,对鸡肉只规定了四环素的限定要求。在2001年新实施的国家标准中,也有近10项国际上检疫敏感的药物没做规定,如克球酚、盐酸克伦特罗、氯霉素等;而且,许多药物的药残检测标准与主要发达国家的差距十分明显,如左旋咪唑,中国为0.1mg/kg,日本为0.01mg/kg;思诺沙星,中国为0.2mg/kg,欧盟为0.01mg/kg。
4.出口农产品质量监测体系不健全。农业、环保、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等与出口农产品质量工作相关的部门之间尚未形成合力,在出口农产品生产过程中缺少对农药使用的监督和检测,在加工企业产品缺少规范的质量检验,最终产品是否合格完全依赖于经销商的认同或检验检疫机构的检验。
5.个别企业追求眼前利益,不讲信誉违章操作。最为典型的是去年出现的“稻草事件”。辽宁省对日出口的稻草,由于个别企业在加工质量上弄虚作假,运抵日方口岸后被检出二化螟活虫,造成全部稻草加工企业禁运9个多月的严重后果,直接经济损失达3000余万美元;仓储、运输、船务公司等相关行业企业也损失惨重,险些丧失经过两代人17年的努力才打开的日本稻草市场。
三、有效解决农产品出口受阻、减少农产品出口贸易摩擦问题的对策思考
(一)加大宣传力度,普及绿色生态农业意识
针对辽宁省出口农产品存在的质量缺陷,应加大发展绿色生态农业的宣传力度,提高全社会、特别是出口企业和农户对保护生态环境、发展绿色农业的认识。应责成相关部门利用电视、广播、报刊、杂志、培训班及讲座等形式普及环境保护和生态农业的相关知识;建立通畅的信息发布渠道,帮助企业和农户了解、掌握国际市场对产品质量的要求。近期可将辽宁省农产品主要进口国的农产品质量检验检疫标准、国内使用农药化肥的规定汇编成册,向有关企业、农户发放。
(二)加大对化肥、农药使用的管理监控力度
针对出口农产品药残超标的质量问题,要加大对药物使用知识的宣传、普及和指导力度,科学规范使用农药;协调农业、畜牧、质检等部门,加强对动植物种养生产企业和出口单位进行用药的监督检查,加大对违禁药品使用的查处力度;加强对农药、兽药经销市场进行清理整顿,规范市场准入条件;加大对农药使用剂量和使用期限的监控力度,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禁止受污染的水源及土地用于出口产品的养殖和种植。
(三)建立健全完善的农产品质量检测体系
针对农产品生产周期长、经营分散、生产质量难于控制的特点,应当着重健全和完善省内的农产品生产、加工的质量监督和检测体系,以确保出口农产品的质量。为此,应做好如下几方面工作:(1)以推行“无公害农产品行动计划”为契机,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为依据,尽快制定地方性农产品生产、加工和销售的地方性法律法规、标准和质量检测体系,规范出口企业按国际相关标准进行生产;(2)协调、衔接好农业、环保、技术监督和检验检疫等部门之间的工作关系,明确分工、相互协作,建立一套完善的出口农产品从基地生产到产品出口一条龙的生产检测、检疫、监控系统;(3)加大对农产品检测机构、人员培训及设备的投入力度,尽快落实已确定的农产品检测“片站计划”,构建区域式、中心型的动植物产品检测实验室,形成区域性监督检测网络,使检测工作延伸到生产基地和出口农产品加工企业;(4)加大对商品检验检疫工作的支持力度,借鉴农产品出口先进省份的经验,建立符合国际惯例的动植物防检管理。
(四)积极开展出口农产品的质量认证工作
这包括:(1)建立工作小组、技术专家小组和专门机构,引导和帮助农产品出口企业按国家规定进行卫生注册登记。在此基础上做好与发达国家农产品品质认证的互认工作,规范认证工作秩序,清理非法认证机构;实施出口农产品品牌战略,依靠品牌优势,扩大优质农产品的出口。对出口量大的农产品企业,应重点扶持和引导打造自己的品牌,并给予一定的优惠;加大ISO14000认证、实施HACCP(危害分析和关键点控制)管理模式的宣传和推广力度,提高企业的认识。ISO14000标准是国际标准化组织制定的以环境保护、预防污染为主要目标的环境管理系列标准。HACCP管理模式,是在生产过程中对食品安全予以识别、评估和控制的系统方法。从国外和国内先进地区的经验看,在农产品生产和加工过程中进行ISO14000特认证、实施HACCP,是控制环境污染、突破“绿色贸易壁垒”的有效措施。应要求规模较大的农产品生产基地和出口企业尽早认证和实施;应在资金使用、税收等方面制定相关优惠,鼓励出口农产品生产基地和加工企业进行产品质量认证,扩大认证工作的范围。
(五)改善农产品的出口经营方式
目前,我国农产品出口生产、经营比较分散,生产、加工、销售相互脱节,结果是:经营企业争相出口,产品品质和经营质量良莠不齐,影响了我国出口农产品的声誉;由于信息不灵,产品适应需求的能力差,缺乏竞争力;经营规模小,成本高,效益低。要改变这种状况,必须改善农产品出口经营方式,主要措施有:一是加强出口经营企业经济联合,通过股份制改造,建立专业化集团公司,使农产品出口经营实现专业化、集团化、规模化,以增强其经济实力和开拓国际市场的能力。二是建立出口创汇农业体系。以农产品加工企业为骨干,采取“公司+基地+农户”模式,实现农产品生产、加工、出口一体化,以提高农产品质量,降低出口农产品经营成本。
(六)尽快建立预警机制
近年来国外的技术标准不断提高,很多法规和具体规定年年进行修订和补充。例如,从2000年7月起,欧盟国家对进口茶叶实行新的农药最高允许残留量标准,禁止使用的农药由29种提高到62种,部分农药残留标准比原有标准提高了100倍以上,使2001年中国茶叶对欧盟的出口下降37%,;2001年底,欧盟开始执行更为严格的检测标准,个别农药残留量指标比2000年以前提高了200倍,而且检测项目增加到了134个。这样直接导致2002年前三季度我国对欧盟出口量和出口额分别比上年同期下降39.16%和34.35%。因此,要尽快建立预警机制,及时收集了解发达国家的技术法规和标准,密切跟踪贸易对象国的技术性措施,改进产品设计、生产、包装、储贮,提前适应国外技术标准变化的要求。
参考文献:
A期刊:
B图书:
[1] 潘伟光,《对我国农产品出口遭遇的技术贸易壁垒的成因及对策分析》,《国际贸易问题》2003年第7期,第24~27页。
[2] 宋海英,《农产品贸易中的技术壁垒及我国的对策》,《山东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2年第6期,第37~38页。
[3] 吕宏:《发达国家在农产品贸易中的技术壁垒》,《农业经济问题》2001年第8期,第60~63页。
[4] 易法海:《国际贸易绿色壁垒与我国农产品贸易措施》,《国际经贸探索》2001年第4期,第28~3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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