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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是不是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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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1、民事诉讼第三人既不是原告也不是被告,而是于原告与被告与案件审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民事诉讼第三人是指对他人争议的诉讼标的有请求权,或者虽无的请求权,但案件的处理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而参加到原告、被告已经开始的诉讼中进行诉讼的人。对原告、被告争议的诉讼标的认为有请求权,或者案件处理结果可能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这是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根据。

2、第三人同原告或者被告存在某种民事法律关系,案件的审理结果可能与第三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有请求权的第三人是指对他人之间的诉讼标的,有的请求权而参加诉讼的人。本诉之外的第三人对原告、被告之间的诉讼标的,不论有全部的请求权,还是有部分的请求权,只要其请求权具有性参加诉讼,即为有请求权的第三人。无请求权的第三人是对于已经进行的诉讼,就其当事人之间的诉讼标的,虽然没有的请求权利,但是案件处理的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为维护自己的利益参加(自行参加或由人民通知参加)到当事一方进行诉讼的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五十六条 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

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通知他参加诉讼。人民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

前两款规定的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提起诉讼。人民经审理,诉讼请求成立的,应当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诉讼请求不成立的,驳回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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