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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客交不上房租是否可以留置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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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种观点: 房客欠租不能留置其财产,租赁合同关系不能设置留置担保。虽然承租人的财物是放在出租方内,但不代表出租人对这些财物已经合法占有,因此不符合法律关于留置权的规定。了商事留置外,只有因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发生的债权、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才有留置权。而租赁合同在法律上没有规定其留置权,尽管承租人拖欠租金,但是出租人是没有权利扣留其财物的。一、质押和留置的区别在哪里留置权与质押权的区别:1、成立的条件不同。依双方当事人的合意而成立;而留置权是依法律直接规定。2、占有的条件不同。两者虽然都是以担保物的占有及移转为要件,但质权在设定时才移转占有,担保物与债权事先没有占有的关系;而留置权的债权事先就与担保物有法律上的牵连。即债权人事先占有是留置权成立的前提条件。3、法律关系的客体不同。质权的标的包括动产还有财产权利;而留置权的标的仅为动产。4、权利的实现不同。质权在债权已届清偿期而未受清偿时,就可以当然行使质权;而留置权则在债权已届清偿期而未受清偿时,还必须具备法律规定的程序,才可实现留置权。5、消灭不同。质权不因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而消灭;而留置权则在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时消灭。二、什么是百留置权留置权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如果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留置权的主要特征是:留置权只能发生在特定的合同关系中,如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和加工承揽合同;留置权具有不可分性,即债权得到全部清偿之前,留置权人有权留置全部标的物;留置权实现时,留置权人必须确定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七条: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

第2种观点: 留置权是法定担保物权,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当事人可以通过约定的方式排除留置权的适用,但不能通过约定的方式来创设留置权的适用。另外,留置权适用的前提之一是“债权人已经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而这一前提在房屋租赁过程中一般难以存在。出租人将房屋交给承租人,承租人对该房屋合法占有并使用,在租赁房屋内承租人的财物也处于承租人的直接占有之下,出租人对该财物并不存在合法占有的事实,即使在合同终止承租人应当腾退房屋的情况下,如其拒不履行该腾退义务的,构成对租赁房屋的无权占有,但其对房屋内自身财物却仍是有权占有,也不会产生出租人对该财物合法占有的法律效力,不符合留置权的行使条件。因此,欠租金不具有留置权。一、留置权能否约定排除债权人与债务人应当在合同中约定,债权人留置财产后,债务人应当在不少于两个月的期限内履行债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在合同中未约定的,债权人留置债务人财产后,应当确定两个月以上的期限,通知债务人在该期限内履行债务。二、留置权实现的条件有哪些留置权人须给予债务人以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债权已届清偿期债务人仍不履行债务,留置权人并不能立即实现留置权,而必须经过一定的期间后才能实现留置权。这个一定的期间,称为宽限期。宽限期限多长,涉及到债权人与债务人利益的平衡问题。期限过长,不利于留置权人实现债权;期限过短,不利于债务人筹集资金,履行义务。债务人于宽限期内仍不履行义务。债务人在宽限期内履行了义务,留置权归于消灭,留置权人当然不能再实现留置权。如果债务人仍不履行义务,留置权人便可以按法律规定的方法实现留置权。留置权为法定担保权,其成立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当事人不得任意约定创设留置权,但允许当事人约定排除留置权的适用。留置权只限于在法律规定的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的范围内行使。法律未作规定的,不适用留置这种担保方式。

第3种观点: 房客交不上房租不可以留置其财产。房东可以邀请房客所在单位或居委会敦促其履行剩余期限的交租义务,逾期未支付租金的房东有权收回房屋,一并可以根据租赁合同中的有关约定条款提起诉讼追究房客的违约责任。一、租金支付纠纷如何处理租金支付纠纷的处理:1、租赁双方协商一致,要么房客及时付清租金,要么房东同意延期支付,不涉及租赁合同的其他方面;2、在解决如何支付拖欠租金的同时,租赁双方还就由此产生的违约责任问题,在分清责任的前提下一并解决,并继续履行租赁合同;3、解除租赁合同。这主要是租赁双方失去继续履行合同的基础,或由双方协商解除合同,或由一方起诉从而终止租赁关系。二、伪造租赁合同什么后果伪造租赁合同是不合法的,租赁合同必须是真实合法有效的前提下,才能够适用于买卖不破租赁。新房东根据法律规定,自动承继原房东的出租人地位,因此对于出租人所应承担的义务,也应当一并承继。所以,租客预缴租金后,原房东将房屋出卖的,新房东无权请求租客支付已经预缴部分的租金。此时新房东所遭受的损失,应区别具体情况,向原房东请求返还或赔偿。同样的,新房东也不能向租客要求重新支付押金。租客因为已经向当时作为房屋所有权人的原房东交付了若干押金,就不再负有支付押金的义务,继受出租人地位的新房东自然也不能再向租客主张押金交付。也就是说,当租期未届满时,原房东若将房屋转让给其他人,则原房东在租赁合同中的出租人地位自动被新房东代换,新房东应遵守租赁合同的相关约定,享有相关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直至租赁合同约定的租期届满。根据“买卖不破租赁”原则,新房东负有向租客返还押金的义务,至于原房东是否向新房东交付了押金,属于其他法律关系的范畴,对新房东向房客返还押金义务并不产生影响。三、房东进入我租房间违反了哪些法律法规房东进入租客的房间违反了宪法。房东与房客之间存在的是房屋租赁关系。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房客在与房东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将房子承租后,就相应取得了房屋的使用权。这时,房东对该房产只拥有所有权,房屋的使用权已经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转移给了房客。相关法律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这时的'住宅”是指房客享有的房屋使用权的房子,即使是房东,也是不能随意进入的。【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七百二十一条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对支付租金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租赁期限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限届满时支付;租赁期限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限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限届满时支付。第七百二十二条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1种观点: 房客欠租不能留置其财产,租赁合同关系不能设置留置担保。虽然承租人的财物是放在出租方内,但不代表出租人对这些财物已经合法占有,因此不符合法律关于留置权的规定。了商事留置外,只有因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发生的债权、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才有留置权。而租赁合同在法律上没有规定其留置权,尽管承租人拖欠租金,但是出租人是没有权利扣留其财物的。一、留置权的法律规定有哪些留置权,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留置权取得的积极要件,是留置权的取得所应具有的事实。这主要有以下几项:1、须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限定在动产,即不适用不动产。同时,占有可以使直接占有和间接占有,但是不适基于侵权行为等取得的占有。2、须债权已届清偿期。3、须债权的发生与该动产属于同一法律关系。留置权的标的物必须与债权处于同一法律关系,换言之,债权人的债权必须是基于所留置的动产而产生的,例如,承揽人因对承揽费的请求权而对承揽标的物有留置权,保管人基于对保管费的请求权而对所保管的物有留置权。留置权取得的消极要件,是指导致留置权不能成立的法律事实。主要有以下几项:1.对动产的留置不违反公共利益或善良风俗。对动产的留置如果违反公共利益或善良风俗,如留置他人的居民身份证、留置他人待用的殡丧物,都是违法的。2.对动产的留置不得与债权人的义务相抵触。例如,承运人有将货物运送到指定地点的义务,在运送途中,不得以未付运费而留置货物。3.当事人没有事先约定排除留置权的行使。事先约定排除留置权的行使的话,债权人不能取得留置权。二、留置担保有什么特点?留置担保具有下列特点:1、留置权人就留置物有优先受偿的权利;2、留置担保是依照法律规定直接产生留置权,不需要当事人之间有约定为前提;3、被留置的财产必须是动产;4、留置的动产与主合同有牵连关系,即必须是因主合同合法占有的动产。《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七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第四百四十八条规定,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是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七条: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

第2种观点: 留置权是法定担保物权,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当事人可以通过约定的方式排除留置权的适用,但不能通过约定的方式来创设留置权的适用。另外,留置权适用的前提之一是“债权人已经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而这一前提在房屋租赁过程中一般难以存在。出租人将房屋交给承租人,承租人对该房屋合法占有并使用,在租赁房屋内承租人的财物也处于承租人的直接占有之下,出租人对该财物并不存在合法占有的事实,即使在合同终止承租人应当腾退房屋的情况下,如其拒不履行该腾退义务的,构成对租赁房屋的无权占有,但其对房屋内自身财物却仍是有权占有,也不会产生出租人对该财物合法占有的法律效力,不符合留置权的行使条件。因此,欠租金不具有留置权。一、留置权能否约定排除债权人与债务人应当在合同中约定,债权人留置财产后,债务人应当在不少于两个月的期限内履行债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在合同中未约定的,债权人留置债务人财产后,应当确定两个月以上的期限,通知债务人在该期限内履行债务。二、留置权实现的条件有哪些留置权人须给予债务人以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债权已届清偿期债务人仍不履行债务,留置权人并不能立即实现留置权,而必须经过一定的期间后才能实现留置权。这个一定的期间,称为宽限期。宽限期限多长,涉及到债权人与债务人利益的平衡问题。期限过长,不利于留置权人实现债权;期限过短,不利于债务人筹集资金,履行义务。债务人于宽限期内仍不履行义务。债务人在宽限期内履行了义务,留置权归于消灭,留置权人当然不能再实现留置权。如果债务人仍不履行义务,留置权人便可以按法律规定的方法实现留置权。留置权为法定担保权,其成立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当事人不得任意约定创设留置权,但允许当事人约定排除留置权的适用。留置权只限于在法律规定的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的范围内行使。法律未作规定的,不适用留置这种担保方式。

第3种观点: 房客欠租不能留置其财产,租赁合同关系不能设置留置担保。虽然承租人的财物是放在出租方内,但不代表出租人对这些财物已经合法占有,因此不符合法律关于留置权的规定。了商事留置外,只有因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发生的债权、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才有留置权。而租赁合同在法律上没有规定其留置权,尽管承租人拖欠租金,但是出租人是没有权利扣留其财物的。【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七条: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

第1种观点: 房客欠租不能留置其财产,租赁合同关系不能设置留置担保。虽然承租人的财物是放在出租方内,但不代表出租人对这些财物已经合法占有,因此不符合法律关于留置权的规定。了商事留置外,只有因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发生的债权、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才有留置权。而租赁合同在法律上没有规定其留置权,尽管承租人拖欠租金,但是出租人是没有权利扣留其财物的。一、留置权的法律规定有哪些留置权,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留置权取得的积极要件,是留置权的取得所应具有的事实。这主要有以下几项:1、须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限定在动产,即不适用不动产。同时,占有可以使直接占有和间接占有,但是不适基于侵权行为等取得的占有。2、须债权已届清偿期。3、须债权的发生与该动产属于同一法律关系。留置权的标的物必须与债权处于同一法律关系,换言之,债权人的债权必须是基于所留置的动产而产生的,例如,承揽人因对承揽费的请求权而对承揽标的物有留置权,保管人基于对保管费的请求权而对所保管的物有留置权。留置权取得的消极要件,是指导致留置权不能成立的法律事实。主要有以下几项:1.对动产的留置不违反公共利益或善良风俗。对动产的留置如果违反公共利益或善良风俗,如留置他人的居民身份证、留置他人待用的殡丧物,都是违法的。2.对动产的留置不得与债权人的义务相抵触。例如,承运人有将货物运送到指定地点的义务,在运送途中,不得以未付运费而留置货物。3.当事人没有事先约定排除留置权的行使。事先约定排除留置权的行使的话,债权人不能取得留置权。二、留置担保有什么特点?留置担保具有下列特点:1、留置权人就留置物有优先受偿的权利;2、留置担保是依照法律规定直接产生留置权,不需要当事人之间有约定为前提;3、被留置的财产必须是动产;4、留置的动产与主合同有牵连关系,即必须是因主合同合法占有的动产。《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七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第四百四十八条规定,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是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七条: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

第2种观点: 留置权是法定担保物权,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当事人可以通过约定的方式排除留置权的适用,但不能通过约定的方式来创设留置权的适用。另外,留置权适用的前提之一是“债权人已经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而这一前提在房屋租赁过程中一般难以存在。出租人将房屋交给承租人,承租人对该房屋合法占有并使用,在租赁房屋内承租人的财物也处于承租人的直接占有之下,出租人对该财物并不存在合法占有的事实,即使在合同终止承租人应当腾退房屋的情况下,如其拒不履行该腾退义务的,构成对租赁房屋的无权占有,但其对房屋内自身财物却仍是有权占有,也不会产生出租人对该财物合法占有的法律效力,不符合留置权的行使条件。因此,欠租金不具有留置权。一、留置权能否约定排除债权人与债务人应当在合同中约定,债权人留置财产后,债务人应当在不少于两个月的期限内履行债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在合同中未约定的,债权人留置债务人财产后,应当确定两个月以上的期限,通知债务人在该期限内履行债务。二、留置权实现的条件有哪些留置权人须给予债务人以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债权已届清偿期债务人仍不履行债务,留置权人并不能立即实现留置权,而必须经过一定的期间后才能实现留置权。这个一定的期间,称为宽限期。宽限期限多长,涉及到债权人与债务人利益的平衡问题。期限过长,不利于留置权人实现债权;期限过短,不利于债务人筹集资金,履行义务。债务人于宽限期内仍不履行义务。债务人在宽限期内履行了义务,留置权归于消灭,留置权人当然不能再实现留置权。如果债务人仍不履行义务,留置权人便可以按法律规定的方法实现留置权。留置权为法定担保权,其成立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当事人不得任意约定创设留置权,但允许当事人约定排除留置权的适用。留置权只限于在法律规定的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的范围内行使。法律未作规定的,不适用留置这种担保方式。

第3种观点: 房客交不上房租,房东是不可以留置其财产的。虽然承租人的财物是放在出租方内,但不代表出租人对这些财物已经合法占有,租赁合同关系不能设置留置担保。一、房租逾期多久可以赶人离开逾期3个月没交房租,房东可以自动解除租赁合同,但是不可以赶人。如果双方在租赁合同上有约定,按照约定执行。如果没有约定,房东应当先通知对方要求在一定的时间内交清租金,逾期不交的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未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赔偿损失。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请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因承租人的过错致使租赁物需要维修的,出租人不承担维修义务。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租赁物,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造成租赁物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出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承租人转租,但是在六个月内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出租人同意转租。承租人拖欠租金的,次承租人可以代承租人支付其欠付的租金和违约金,但是转租合同对出租人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除外。次承租人代为支付的租金和违约金,可以充抵次承租人应当向承租人支付的租金二、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可以更改吗按照法律规定,房东或者房客更改原《房屋租房合同》是可以的,但是必须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按照法律规定,在以下情况下,当事人可以更改房屋租赁合同:1、私房租赁期间,经租赁当事人协商一致的,可以变更房屋租赁合同。2、私房租赁期间,租赁当事人死亡的,应按以下方式处理:(1)出租人死亡或者依法终止的,由房屋所有权的继承人或者继受人继续履行租赁合同;(2)承租人死亡的,其生前共同居住人可以继续履行租赁合同。继续履行租赁合同者有多人的,应当协商确定一名承租人。协商一致的,出租人依法变更承租人;协商不一致的,由出租人在可以继续履行承租合同的人中确定一名承租人,原承租人的生前同住人仍享有居住权。三、欠房租房东锁门合法吗欠房租房东锁门是不合法的。租赁行为是房屋出租人和承租人通过签订租赁合同,一方交付房屋的使用权,一方交纳租金的行为。承租方不交房租,房东应该先进行催告,催告后还不交的,房东有权请求解除合同。但是,在租赁合同没有解除前,承租人仍然有房屋使用权,房东是无权锁门的。【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七条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第四百五十一条留置权人负有妥善保管留置财产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留置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1种观点: 房客欠租不能留置其财产,租赁合同关系不能设置留置担保。虽然承租人的财物是放在出租方内,但不代表出租人对这些财物已经合法占有,因此不符合法律关于留置权的规定。了商事留置外,只有因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发生的债权、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才有留置权。而租赁合同在法律上没有规定其留置权,尽管承租人拖欠租金,但是出租人是没有权利扣留其财物的。一、留置权的法律规定有哪些留置权,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留置权取得的积极要件,是留置权的取得所应具有的事实。这主要有以下几项:1、须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限定在动产,即不适用不动产。同时,占有可以使直接占有和间接占有,但是不适基于侵权行为等取得的占有。2、须债权已届清偿期。3、须债权的发生与该动产属于同一法律关系。留置权的标的物必须与债权处于同一法律关系,换言之,债权人的债权必须是基于所留置的动产而产生的,例如,承揽人因对承揽费的请求权而对承揽标的物有留置权,保管人基于对保管费的请求权而对所保管的物有留置权。留置权取得的消极要件,是指导致留置权不能成立的法律事实。主要有以下几项:1.对动产的留置不违反公共利益或善良风俗。对动产的留置如果违反公共利益或善良风俗,如留置他人的居民身份证、留置他人待用的殡丧物,都是违法的。2.对动产的留置不得与债权人的义务相抵触。例如,承运人有将货物运送到指定地点的义务,在运送途中,不得以未付运费而留置货物。3.当事人没有事先约定排除留置权的行使。事先约定排除留置权的行使的话,债权人不能取得留置权。二、留置担保有什么特点?留置担保具有下列特点:1、留置权人就留置物有优先受偿的权利;2、留置担保是依照法律规定直接产生留置权,不需要当事人之间有约定为前提;3、被留置的财产必须是动产;4、留置的动产与主合同有牵连关系,即必须是因主合同合法占有的动产。《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七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第四百四十八条规定,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是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七条: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

第2种观点: 留置权是法定担保物权,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当事人可以通过约定的方式排除留置权的适用,但不能通过约定的方式来创设留置权的适用。另外,留置权适用的前提之一是“债权人已经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而这一前提在房屋租赁过程中一般难以存在。出租人将房屋交给承租人,承租人对该房屋合法占有并使用,在租赁房屋内承租人的财物也处于承租人的直接占有之下,出租人对该财物并不存在合法占有的事实,即使在合同终止承租人应当腾退房屋的情况下,如其拒不履行该腾退义务的,构成对租赁房屋的无权占有,但其对房屋内自身财物却仍是有权占有,也不会产生出租人对该财物合法占有的法律效力,不符合留置权的行使条件。因此,欠租金不具有留置权。一、留置权能否约定排除债权人与债务人应当在合同中约定,债权人留置财产后,债务人应当在不少于两个月的期限内履行债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在合同中未约定的,债权人留置债务人财产后,应当确定两个月以上的期限,通知债务人在该期限内履行债务。二、留置权实现的条件有哪些留置权人须给予债务人以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债权已届清偿期债务人仍不履行债务,留置权人并不能立即实现留置权,而必须经过一定的期间后才能实现留置权。这个一定的期间,称为宽限期。宽限期限多长,涉及到债权人与债务人利益的平衡问题。期限过长,不利于留置权人实现债权;期限过短,不利于债务人筹集资金,履行义务。债务人于宽限期内仍不履行义务。债务人在宽限期内履行了义务,留置权归于消灭,留置权人当然不能再实现留置权。如果债务人仍不履行义务,留置权人便可以按法律规定的方法实现留置权。留置权为法定担保权,其成立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当事人不得任意约定创设留置权,但允许当事人约定排除留置权的适用。留置权只限于在法律规定的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的范围内行使。法律未作规定的,不适用留置这种担保方式。

第3种观点: 房客交不上房租不可以留置其财产。房东可以邀请房客所在单位或居委会敦促其履行剩余期限的交租义务,逾期未支付租金的房东有权收回房屋,一并可以根据租赁合同中的有关约定条款提起诉讼追究房客的违约责任。一、租金支付纠纷如何处理租金支付纠纷的处理:1、租赁双方协商一致,要么房客及时付清租金,要么房东同意延期支付,不涉及租赁合同的其他方面;2、在解决如何支付拖欠租金的同时,租赁双方还就由此产生的违约责任问题,在分清责任的前提下一并解决,并继续履行租赁合同;3、解除租赁合同。这主要是租赁双方失去继续履行合同的基础,或由双方协商解除合同,或由一方起诉从而终止租赁关系。二、伪造租赁合同什么后果伪造租赁合同是不合法的,租赁合同必须是真实合法有效的前提下,才能够适用于买卖不破租赁。新房东根据法律规定,自动承继原房东的出租人地位,因此对于出租人所应承担的义务,也应当一并承继。所以,租客预缴租金后,原房东将房屋出卖的,新房东无权请求租客支付已经预缴部分的租金。此时新房东所遭受的损失,应区别具体情况,向原房东请求返还或赔偿。同样的,新房东也不能向租客要求重新支付押金。租客因为已经向当时作为房屋所有权人的原房东交付了若干押金,就不再负有支付押金的义务,继受出租人地位的新房东自然也不能再向租客主张押金交付。也就是说,当租期未届满时,原房东若将房屋转让给其他人,则原房东在租赁合同中的出租人地位自动被新房东代换,新房东应遵守租赁合同的相关约定,享有相关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直至租赁合同约定的租期届满。根据“买卖不破租赁”原则,新房东负有向租客返还押金的义务,至于原房东是否向新房东交付了押金,属于其他法律关系的范畴,对新房东向房客返还押金义务并不产生影响。三、房东进入我租房间违反了哪些法律法规房东进入租客的房间违反了宪法。房东与房客之间存在的是房屋租赁关系。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房客在与房东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将房子承租后,就相应取得了房屋的使用权。这时,房东对该房产只拥有所有权,房屋的使用权已经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转移给了房客。相关法律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这时的'住宅”是指房客享有的房屋使用权的房子,即使是房东,也是不能随意进入的。【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七百二十一条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对支付租金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租赁期限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限届满时支付;租赁期限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限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限届满时支付。第七百二十二条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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